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連鎖加盟是指主導企業把自己開發的產品,服務的營業系統(包括商標,商號等企業形象,經營技術,營業場合和區域),以營業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規定區域內的經銷權或營業權。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連鎖加盟模式本質上屬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商業特許經營,加盟商是被特許人,授權書是特許人,必須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由于商業特許經營的特殊性,加盟商往往處于劣勢地位,為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了加盟商的單方解除權。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條款實際上賦予了被特許人在一定條件下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
合同中沒有約定被特許人享有解除權的具體期限的,被特許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合理期限一般以被特許人是否實際使用了特許人的經營資源進行經營為限。
另外,《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還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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