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對公司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所享有的一種“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價格收購自己股份”的權利。
異議股東實現股份回購請求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表示反對;
2.對股東(大)會決議明確提出了反對意見,可以使是在股東會作出決議前,書面通知了公司其反對意見,也可以是已在股東(大)會上對該決議投出了反對票。
3.股東向公司提出來回購股份的請求。
4.股東(大)會決議內容是法定的可回購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內容是法定的可回購情形包括: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另外,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異議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異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回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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