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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發布時間:2020-03-30 09:53

          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對公司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所享有的一種“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價格收購自己股份”的權利。

          異議股東實現股份回購請求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表示反對;

          2.對股東(大)會決議明確提出了反對意見,可以使是在股東會作出決議前,書面通知了公司其反對意見,也可以是已在股東(大)會上對該決議投出了反對票。

          3.股東向公司提出來回購股份的請求。

          4.股東(大)會決議內容是法定的可回購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內容是法定的可回購情形包括: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另外,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異議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異議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回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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