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隱名股東又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相對。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向公司出資,但并未辦理工商登記,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人。為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保護交易安全,當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大多以外觀主義為原則來確定股東身份,即將名義股東視為公司股東。
實際出資人隱瞞自己股東身份肯定是出于種種考量,所以需要一個名義股東按照自己的致使進行辦事。久而久之,雙方往往會因為一些權益而產生糾紛。此時,實際出資人往往會通過顯名的途徑將名義股東踢出局,由自己光明正大的實際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
如果實際出資人希望顯名即辦理工商登記,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呢?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實際出資人要想顯名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否則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也無法得到支持。除此之外,實際出資人還應當保證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合法有效,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即便隱名股東向公司要求顯名的請求未得到支持,他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仍然有效,他可以依據代持股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實際享有公司股東應有的權益,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