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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0-02-26 14:20

          隱名股東又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相對。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向公司出資,但并未辦理工商登記,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人。為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保護交易安全,當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大多以外觀主義為原則來確定股東身份,即將名義股東視為公司股東。

          實際出資人隱瞞自己股東身份肯定是出于種種考量,所以需要一個名義股東按照自己的致使進行辦事。久而久之,雙方往往會因為一些權益而產生糾紛。此時,實際出資人往往會通過顯名的途徑將名義股東踢出局,由自己光明正大的實際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

          如果實際出資人希望顯名即辦理工商登記,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呢?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實際出資人要想顯名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否則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也無法得到支持。除此之外,實際出資人還應當保證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合法有效,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即便隱名股東向公司要求顯名的請求未得到支持,他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股協議仍然有效,他可以依據代持股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實際享有公司股東應有的權益,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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