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由于破產程序開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關破產案件受理的規則在破產法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法院認為破產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理由不成立的,則應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關于破產的受理要注意以下事項: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3、次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還債或歸還,若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使得債權人遭受損失的,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并不因此免除。
4、待履行合同處理:
(1)由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
(2)合同被推定解除:①管理人逾期不表態;②拒絕對方的擔保請求。
(3)合同相對方的保障:①合同繼續履行的,對方可因此主張共益債務;②合同被解除的,對方的損害賠償可申報破產債權。
5、在先的個別保全解除、執行程序中止。
6、在先的訴訟或仲裁中止。
7、新訴訟的管轄法院為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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