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東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類:一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屬違約責任;二是有出資瑕疵的股東與其他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即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對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出資瑕疵股東將會承擔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向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向其他依法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4、在揭開公司面紗、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的情況下,全體“股東”須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5、部分股東權利被限制甚至被除名。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的規定,對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的限制。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在經過公司催繳或返還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的,公司可以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是股東的出資行為本身,而不是債權人對于公司的債權。如果公司債權人對于公司的債權已經經過訴訟時效,且無中斷、中止或者延長的情形,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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