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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訴訟中,只告分公司會影響債權實現嗎?

          發布時間:2020-02-14 13:38

          在公司訴訟中,有的權利人將分公司單獨作被告進行起訴,但有人卻又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對這個問題,很多法律從業者有著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有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才能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有的則認為訴訟的時候可以只告分公司,執行的時候再將法人、分支機構列為被執行人即可,沒有必要畫蛇添足的在起訴的時候就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這樣做會拖慢法院送達程序的推進,影響訴訟的效率。

          筆者認為:分公司單獨作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經營中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對獨立的財產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財產清償。所以,在訴訟中判決分公司以自己相對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并不意味著免除公司的責任,公司仍然對債權人承擔最終的清償義務。

          在執行程序中,當分公司的財產不能或不便清償債務時,可以將公司納入到清償義務人的名單中。根據《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7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之間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因此,完全可以在起訴階段只列分公司為被告,后續執行階段再跟進分公司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來決定是否申請將公司和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也作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其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分公司單獨作為被告并承擔責任并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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