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公司訴訟中,有的權利人將分公司單獨作被告進行起訴,但有人卻又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對這個問題,很多法律從業者有著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有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才能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有的則認為訴訟的時候可以只告分公司,執行的時候再將法人、分支機構列為被執行人即可,沒有必要畫蛇添足的在起訴的時候就將法人、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這樣做會拖慢法院送達程序的推進,影響訴訟的效率。
筆者認為:分公司單獨作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經營中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對獨立的財產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財產清償。所以,在訴訟中判決分公司以自己相對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并不意味著免除公司的責任,公司仍然對債權人承擔最終的清償義務。
在執行程序中,當分公司的財產不能或不便清償債務時,可以將公司納入到清償義務人的名單中。根據《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7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之間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因此,完全可以在起訴階段只列分公司為被告,后續執行階段再跟進分公司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來決定是否申請將公司和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也作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其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分公司單獨作為被告并承擔責任并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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