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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個人隱瞞疫情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布時間:2020-02-11 14:20

          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紛紛出臺相應的措施,各部門積極落實執行,如居委、村委會工作人員上門登記落實居住情況、小區門衛嚴格管理人員進出…這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盡快控制、緩解新型肺炎疫情。但總有極少數人抱有僥幸心理,隱瞞相關情況甚至是逃避檢測,給政府部門的工作增加難度。

          故意隱瞞疫區履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離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應當如何定性?

          如果當事人近期從疫區歸來、與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有過密切接觸、自身已經出現疑似感染肺炎的癥狀,不主動向居委、村委、疾控或其他有權機關進行主動申報,或者在有權機關進行核查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涉嫌成立以下刑事犯罪:

          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

          行為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源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為人隱瞞來自于疫情發生地、隱瞞自身具有患病者癥狀,不采取自我隔離措施,或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此之外,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明確了對于單位、個人故意隱瞞疫情的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可以將其失信信息依法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采取懲戒措施。

          疫情期間,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工作安排,盡可能不要給個工作人員添堵,甚至是妨礙防疫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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