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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有限公司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障礙

          發布時間:2020-01-10 09:11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決定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涉及上述法定情況,對該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主張公司收購其持有的股權。法律規定顯得如此平鋪直敘,簡潔明了,但實踐中,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存在如下幾個障礙:

          第一,公司收購股東股權必然導致股東人數和公司資本的減少,這些都屬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項。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是股東會的職權,并且要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從修訂主體和程序上對此作出嚴格限制,也是為了維持公司的運營秩序。

          第二,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根據法律解釋方法中的平義解釋和限制解釋,該條規定只賦予了股東請求權,而非給公司設定必須收購股權的義務,即公司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收購。

          第三,股東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但什么程度才叫合理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也沒有給出一個大致的標準。股東和公司基于自身立場對此會做出不同的理解,并且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價格并沒有市場價格做參考。所以,實踐中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操作起來有很大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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