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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特殊程序規則

          發布時間:2020-01-06 09:44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中,合并雙方財產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財產的直接或間接減少,從而危及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而必須制定特殊的規則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了公司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特殊程序規則。具體規則如下:

          1.債權人享有知悉權:債權人有權知道公司的合并事宜,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對潛在的或因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決議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阻止合并。

          3.債權人可以向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主張債權: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如債權人的權利受損害,在債務人公司合并后可向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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