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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合伙企業中誰可以執行合伙事務?

          發布時間:2020-01-03 10:34

          在實踐中,有的合伙企業只有一個合伙人執行事務,有的合伙企業中卻所有合伙人都在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中的事務究竟那些人能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時又有哪些規則呢?

          其實,合伙事務由誰來執行要看全體合伙人的約定,合伙人可以就合伙事務的執行作出以下約定:

          (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每一個合伙人都平等擁有所有合伙事務的執行權;

          (2)由各合伙人分別單獨執行合伙事務,即約定各合伙人分工執行合伙事務;

          (3)由一名合伙人執行所有的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事務執行權;

          (4)由部分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另一部分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確定執行人后,其他合伙人便不能再執行合伙事務,若其他沒有執行權的合伙人違反約定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事務執行人可以對合伙事務的執行提出異議。事務執行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執行人執行事務的情況,事務執行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產狀況,若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事務執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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