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實踐中,有的合伙企業只有一個合伙人執行事務,有的合伙企業中卻所有合伙人都在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中的事務究竟那些人能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時又有哪些規則呢?
其實,合伙事務由誰來執行要看全體合伙人的約定,合伙人可以就合伙事務的執行作出以下約定:
(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每一個合伙人都平等擁有所有合伙事務的執行權;
(2)由各合伙人分別單獨執行合伙事務,即約定各合伙人分工執行合伙事務;
(3)由一名合伙人執行所有的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事務執行權;
(4)由部分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另一部分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
確定執行人后,其他合伙人便不能再執行合伙事務,若其他沒有執行權的合伙人違反約定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事務執行人可以對合伙事務的執行提出異議。事務執行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執行人執行事務的情況,事務執行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產狀況,若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事務執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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