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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可以用非貨幣出資,但是你必須注意這些?。。?/h1>
          發布時間:2019-12-27 09:38

          相信不少人都聽說過,股東在成立公司或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除了可以用貨幣出資,還可以用非貨幣進行出資。那么,非貨幣出資有哪些條件?如果非貨幣出資不實又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呢?

            一、關于非貨幣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所以,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時,既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非貨幣出資。

            二、非貨幣出資的條件

            股東以非貨幣形式進行出資的,須符合兩個條件:

            1、可估計性。即用以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價值要能夠用貨幣來加以確定或評估。

            2、可轉讓性。即該非貨幣財產依法可以在進行的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不得用于出資。所以非貨幣股東出資要先進行驗資,并完成出資財產的轉讓手續才能取得股權。

            三、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責任

            法律規定,不管股東是貨幣出資還是非貨幣出資,都必須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應繳出資額,這是股東須履行的義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當非貨幣出資完成并取得股東權利后,發現用以出資的非貨幣出資不實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非貨幣出資不實即用以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價額。此時各責任人應當以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所欠的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時,應該在其評估或證明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現在股東出資實行認繳制,不必馬上完成實繳,可以約定一定的出資期限。但到期還不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的,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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