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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合伙人死亡后,合伙份額要怎么繼承?

          發布時間:2019-12-26 09:59

          合伙企業和公司有很大的不同,無論是經營方式、合伙人要承擔的責任等都不同,合伙人死亡后,合伙份額的繼承也和有限公司不同,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我國商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所依法設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非法人組織。

          二、合伙人的分類

          合伙人可以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全部債務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與有限公司的股東相似,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對企業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死亡后,合伙份額要怎么繼承

          合伙企業具有極強的人合性,在合伙人的進出管理上有著嚴格的制度限制。根據合伙人的類型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

          1、當被繼承人是有限合伙人時

          由于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企業全部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且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以對有限合伙人一般沒有特殊的要求,無需考慮任職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直接對被繼承人的合伙份額予以繼承,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當然,繼承人也可以不當合伙人。不愿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2、當被繼承人是普通合伙人時

          由于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全部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可以執行合伙事務,所以法律規定普通合伙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企業的合伙協議也可以視情況約定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任職資格等。所以,普通合伙人合伙份額的繼承更加復雜,還需進一步分類討論。

          (1)當繼承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符合合伙協議約定的任職資格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時,可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并成為普通合伙人。

          (2)當繼承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其他不符合合伙協議約定的任職資格時,經全體合伙人的同意,繼承人可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繼承合伙份額,普通合伙企業同時應依法變更為有限合伙企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a.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的;

          b.繼承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不符合合伙協議約定的任職資格,同時其他合伙人又不同意其成為有限合伙人的;

          c. 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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