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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董事及高管的競業禁止義務

          發布時間:2019-12-20 09:39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在第一百四十八條對忠實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列舉,要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其中關鍵一條就是競業禁止義務,即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競業禁止義務的義務主體:

          公司董事和高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上市公司還包括公司董事會秘書。

          競業禁止的范圍:

          不要求公司公司及高管在競業禁止時是以自己的名義,也不要求實際權利義務或利益一定歸于自己,只要是實際權利義務或利益的歸屬于公司董事、高管有利益關聯就應當被禁止。

          違反競業禁止的后果:

          一是公司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高管享有訴權,可主張其從事競業經營所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并且其進行處罰;

          二是可要求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高管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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