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有權要求受讓人對該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規定,受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的公司股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怎樣的責任變得明確,但如果股東抽逃出資轉讓股權,受讓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目前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抽逃出資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屬于兩種不同的行為,不應當將抽逃出資的情形依據《公司法解釋三》進行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抽逃出資應當被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所涵蓋,即受讓人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知情或者應當審查而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應當與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較為贊同第一種觀點,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應當做擴大解釋,否則勢必增加股權交易的風險和成本,阻礙市場交易秩序且損害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即使認為抽逃出資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落腳點仍然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具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在股權交易中,基于信息不對稱,受讓人知情權的實現和調查權的行使都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掌握股東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具有較大難度。為了降級交易風險,也避免受讓人在股權交易后處于被動地位,建議企業并購、股權收購前,務必委托專業審計、法律機構對目標公司、股權進行審慎調查,事先查明該股權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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