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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企業如何免除董事的職務?

          發布時間:2019-11-08 09:33

          時尚集團副總裁發文詳述其解職事件,雖涉及公司內部的權力爭斗,但從法律角度來講,無非即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權限由公司哪一組織機構行使的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公司法》對于董事任免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主要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這三種機構分別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即公司的權力機構,選舉和更換董事是法定的股東會職權。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有權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那么,免除董事職位,應該怎么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需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在股東會上通過《股東會決議》要求更換董事身份,此決議作出即對相應董事產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免除其董事身份并不導致起喪失股東身份。

          諸如時尚集團此類的中外合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即最高權利機構,對公司各種事務行使最高管理權,包括但不限于選舉新任的董事長。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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