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時尚集團副總裁發文詳述其解職事件,雖涉及公司內部的權力爭斗,但從法律角度來講,無非即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權限由公司哪一組織機構行使的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公司法》對于董事任免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主要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這三種機構分別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即公司的權力機構,選舉和更換董事是法定的股東會職權。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有權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那么,免除董事職位,應該怎么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需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在股東會上通過《股東會決議》要求更換董事身份,此決議作出即對相應董事產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免除其董事身份并不導致起喪失股東身份。
諸如時尚集團此類的中外合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即最高權利機構,對公司各種事務行使最高管理權,包括但不限于選舉新任的董事長。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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