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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公司”股權分割與“協約股權”分割

          發布時間:2019-11-06 13:11

          有限責任公司中有些以夫妻一方名義登記的獨資公司或者以夫妻雙方名義登記的合資公司,筆者將這類公司界定為“夫妻公司”。這類公司有別于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時不受其他股東限制。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公司的高管人員、專有技術人員實際不出資,但以協議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這類股權一般約定為持有人在公司服務期間持有,不可以轉讓,筆者在此稱其為“協約股權”。

          一、關于“夫妻公司”的股權分割

          這類公司無論是以一方名義登記或以雙方名義登記但投資比例不一致,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應推定雙方投資比例相等,均為各占50%股權。

          對于離婚后雙方自愿合資經營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維持現狀或變更工商登記。

          雙方堅持經營公司離婚后又不愿意合資的,可以采取競價取得公司股權方法,取得股權的一方應兌價補償另一方。

          對雙方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清算后注銷,也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審計后,由法院委托進行拍賣。對拍賣后的價金由法院進行分割。

          關于“協約股權”的分割

          “協約股權”中持股人沒有以實際資產或資金投入公司,而只是以管理能力和專有技術以協約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筆者認為“協議股權”的實質是公司為調動高管人員和專有技術人員積極性所采取的一項分配制度。因此,該股權只能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股權產生的權益,而不應分割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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