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有限責任公司中有些以夫妻一方名義登記的獨資公司或者以夫妻雙方名義登記的合資公司,筆者將這類公司界定為“夫妻公司”。這類公司有別于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時不受其他股東限制。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公司的高管人員、專有技術人員實際不出資,但以協議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這類股權一般約定為持有人在公司服務期間持有,不可以轉讓,筆者在此稱其為“協約股權”。
一、關于“夫妻公司”的股權分割
這類公司無論是以一方名義登記或以雙方名義登記但投資比例不一致,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應推定雙方投資比例相等,均為各占50%股權。
對于離婚后雙方自愿合資經營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維持現狀或變更工商登記。
雙方堅持經營公司離婚后又不愿意合資的,可以采取競價取得公司股權方法,取得股權的一方應兌價補償另一方。
對雙方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清算后注銷,也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審計后,由法院委托進行拍賣。對拍賣后的價金由法院進行分割。
關于“協約股權”的分割
“協約股權”中持股人沒有以實際資產或資金投入公司,而只是以管理能力和專有技術以協約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權。筆者認為“協議股權”的實質是公司為調動高管人員和專有技術人員積極性所采取的一項分配制度。因此,該股權只能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股權產生的權益,而不應分割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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