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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關于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對董事會會議的列席權、質詢權和調查權

          發布時間:2019-11-04 09:21

          由于《公司法》使用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的表述,因此,在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公司的各個監事都享有列出董事會會議的權利,并享有對董事會的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的權利;從而,該權利歸屬于每個監事個人,無需由監事會通過決議的方式來行使。

          此外,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來說,每一個監事都有權獲得有關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議題等事項的通知,董事會召開會議時,應當一并通知各個監事。但是,只有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才能進行調查,調查權的行使應當由監事會通過決議的方式進行,而不能由監事個人行使。

          考慮到監督機構行使調查權時需要了解或者接觸公司的相關信息,對此,《公司法》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p>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的調查權屬于公司的監督機構而不是監事個人,監事個人無權行使調查權。

          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在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如果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監督機構可以作出決議或決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進行工作。

          如何判斷有是否必要?我認為,這取決于監督機構的商業判斷,應由監事會通過決議的方式作出判斷,只要監事會依法作出了聘請相關中介機構的決議,就屬于“有必要”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由公司承擔費用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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