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由于《公司法》使用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的表述,因此,在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公司的各個監事都享有列出董事會會議的權利,并享有對董事會的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的權利;從而,該權利歸屬于每個監事個人,無需由監事會通過決議的方式來行使。
此外,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來說,每一個監事都有權獲得有關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議題等事項的通知,董事會召開會議時,應當一并通知各個監事。但是,只有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才能進行調查,調查權的行使應當由監事會通過決議的方式進行,而不能由監事個人行使。
考慮到監督機構行使調查權時需要了解或者接觸公司的相關信息,對此,《公司法》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p>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的調查權屬于公司的監督機構而不是監事個人,監事個人無權行使調查權。
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在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如果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監督機構可以作出決議或決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進行工作。
如何判斷有是否必要?我認為,這取決于監督機構的商業判斷,應由監事會通過決議的方式作出判斷,只要監事會依法作出了聘請相關中介機構的決議,就屬于“有必要”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由公司承擔費用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協助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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