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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時,合伙份額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2019-10-25 14:06

          合伙份額作為合伙期間的利潤分配及合伙終止時財產分配的依據,在合伙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故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會在書面的合伙協議中對合伙份額進行明確約定。但實踐中時常出現當事人之間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或簽訂的書面合伙協議無效的情形,此時該如何認定合伙份額?

          實際上,當事人雙方在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就合伙分額的情況下,應以雙方各自實際出資數額占雙方共同出資總額的比例來確定各自的合伙份額。

          但與他人決定合伙時也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當事人決定進行合伙時,應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對合伙人的合伙份額進行明確約定??筛鶕枰s定與出資比例不同的合伙份額,同時,也可約定與合伙份額不同的利潤分配比例。

          二、在未能書面約定合伙份額的情況下,若能證明曾進行過口頭約定,亦可依此約定進行確認。但對口頭約定的證明難度較大,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口頭約定合伙份額后,要形成書面的有效文件,或在進行口頭約定時確保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

          三、在未進行書面約定合伙份額的情況下,出資份額將成為法院認定合伙份額的重要依據,所以當事人在出資時,對于出資證明或其他可證明出資情況的憑證應注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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