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關于股東的表決權,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的爭議:股東究竟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還是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當部分股東實繳出資、而部分股東未按約定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能否對未出資股東的表決權進行限制?
對于這類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形成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8條給出了答案:“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也沒有作出決議的,從尊重設立公司時股東的真實意思出發,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股東的表決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按照實際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決議,未根據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請求確認該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據此,對于這一問題的判斷應首先區分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屆滿。在未屆滿的情況下原則上應以認繳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另有決議的除外(本書作者認為,此處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另有決議”應指在出資期限確定前的事先決議,或是公司全體股東的一致決議)。而對于出資期限已經屆滿的情形,股東會可以決議限制該股東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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