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1、公司印章必須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印章不唯一,有些公司甚至多達三十多個合同章(為了便于對外簽約于是每個分公司一個印章),而且依序編號“合同章一”、“合同章二”、“合同章三”、“合同章四”,這種做法風險巨大。公司應加強對能夠代表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等的管理,切勿在對外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對外聯系函件、招投標書、承諾書、工商登記備案文件等)上同時使用多個不同的印章。否則可能給他人以可乘之機,即通過偽造公司印章的方式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果公司印章不唯一,此時公司即使能夠舉證證明該印章確為偽造,也不能僅以此為由否定以蓋印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本案中,重慶群洲公司存在同時使用多枚公章的情況,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是最高法院最終將偽造的公章簽訂的合同認定為重慶群洲公司的行為重要理由之一。
2、公司不能對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做不同選擇。即公司對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訴訟中承認其效力,則不論該公章是否經公司授權、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偽造、是否進行工商備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訴訟中否定其效力。本案所涉的編號為“50010218011375”的重慶群洲公司印章雖系偽造,但重慶群洲公司在法院查明的另案中并未否定其效力,且多次使用。這也是最高法院最終認定該印章所簽協議屬于重慶群洲公司行為的主要理由。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交易相對人并無審查簽訂合同所用印章是否為真實的義務。如果碰到公司以印章虛假為由主張合同并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對公司沒有約束力時,相對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反駁:(1)該公司在其他的場合使用過該公章,且該公司沒有否定其效力;(2)證明該公司除該枚印章以外,還存在多枚印章,且同時在不同的場合使用;(3)證明使用該印章簽訂合同的人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4)證明代表公司使用該公章簽訂合同的人構成表見代理或構成公司的職務行為。
4、印章是公司對外的“信物”,從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判意見及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的印章管理如果出現混亂,將會使公司面臨巨大的交易風險。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或者委托誠實可靠的人管理印章,并制定嚴格的用印、刻印審批流程,切勿同時刻印或允許他人刻印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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