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發生章程規定或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最終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為。公司的解散可以分為自愿解散、強制解散和司法解散。
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分散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司法解散是最為復雜的解散方式,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并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其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必須是公司經營困難嚴重時才可以申請,如公司僵局,即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而處于僵持狀態,導致股東會、董事會持續兩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或做出去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態。
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即以用盡內部救濟為前提;
4、有權股東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的10%以上;
5、需要向法院以的方式提出請求。
公司的解散不同于公司的清算,清算是指解散后的公司需要完成的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理、剩余財產分配、公司法律關系的了結等行為,從而使公司歸于消滅的程序。出公司的合并、分立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最終使公司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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