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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的解散

          發布時間:2019-10-17 13:12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發生章程規定或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最終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為。公司的解散可以分為自愿解散、強制解散和司法解散。

          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以及因公司合并或分散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司法解散是最為復雜的解散方式,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并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其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必須是公司經營困難嚴重時才可以申請,如公司僵局,即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而處于僵持狀態,導致股東會、董事會持續兩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或做出去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態。

          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即以用盡內部救濟為前提;

          4、有權股東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的10%以上;

          5、需要向法院以的方式提出請求。

          公司的解散不同于公司的清算,清算是指解散后的公司需要完成的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理、剩余財產分配、公司法律關系的了結等行為,從而使公司歸于消滅的程序。出公司的合并、分立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最終使公司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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