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權代持協議在現在社會中十分普遍,特別是公司法解釋三確定了實際出資人協議的有效性后。股權代持協議解決了人們不便持股的煩惱,但也帶來很多風險,其中比較常見的風險就是名義股東擅自處分其所代持的股份,此時實際出資人應當如何救濟呢?
首先我們要明確,名義股東在外觀上通常有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證明文件來證明其股東的身份的,名義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股份轉讓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1]規定的情形就是有效的。
其次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要有真實有效的代持股協議,代持股協議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1]規定的情形即為有效,也就是說只要代持股協議不存在以下情形就是有效的: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效的代持股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的身份,是實際出資人維權的重要證據,也能夠起到降低名義股東擅自處分其所代持股份風險的作用。
最后,在侵權事實出現以后,也就是發生了名義股東擅自處分其所代持的股份以后,實際出資人可以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時,簡言之即受讓人取得該股權時同時滿足主觀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和已經公示的三個條件時,該受讓人取得該股份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解釋三第26條的規定,此時實際出資人無權向受讓人主張權利,只能依據合同的相對性要求名義股東對其擅自處分股權所造成的實際出資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向擅自處分的名義股東主張其他權利,。
2、當受讓人受讓該股權參照物權法106條之規定不構成善意取得時,股份的處分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名義上仍然歸名義股東所有,出資人可以依據代持股協議繼續向名義股東主張其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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