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的情形并不少見,而瑕疵出資股權的轉讓涉及到補足出資責任主體的法律問題。由于對出資不實之法律責任不夠重視,實踐中不少人對其中的問題,如補足出資義務是否隨股權轉讓一并轉移等,認識不清;有的投資者對其中的法律風險警剔性不高,受讓股權后還來不及經營即已陷入出資不實的糾紛中;部分不誠信的投資者甚至試圖通過股權轉讓金蟬脫殼,企圖從出資義務中逃之夭夭。
案情簡介
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兩位自然人股東趙某、錢某各持50%股權。公司設立時,用于驗資的資金來源于專門代墊資金的公司。在驗資完成之后,甲公司遂通過借款等名義將1000萬元歸還給墊資的第三人。之后,趙某因與錢某產生分歧,決定將股權轉讓給孫某,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趙某完全退出公司經營管理,不再享有股東權利,對公司債權債務不再承擔責任,孫某受讓股權后繳足出資。協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甲公司在股東會決議中亦載明要求孫某在限定期限內補足出資。之后,孫某未補足出資。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股東趙某向甲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義務。趙某抗辯稱:向公司負有出資義務的應當是公司股東,其已不再是甲公司股東,對甲公司已不負有出資義務;股權轉讓時對于出資未到位這一事實,受讓股東孫某知曉并承諾履行補足義務,即使原股東負有補足義務,也已經轉讓至新股東名下;甲公司對前述情況清楚并接受,故已無權再要求原股東趙某承擔補足出資的義務。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為法定義務。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轉讓股東的出資義務并不因此而免除,公司仍有權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責任。受讓股東孫某承諾補足出資,公司曾要求受讓股東補足出資,均不能構成對原股東趙某法定義務的免除。遂判決:趙某向甲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的義務。
案例意義
通過本案例需要澄清的是,股東的出資義務是法定義務,股權轉讓時如存在出資不實情形,原股東的補足出資義務不因股東身份尚失而免除;且因該義務的履行涉及到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包括受讓股東、公司在內的任何人,均無權免除該項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受讓股東知曉并承諾由其補足出資的,相關的法律后果是出讓股東與受讓股東對于補足出資義務應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可以選擇向兩者中任何一個主張權利,亦可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責任。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