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必要的條件有一下幾點: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
2、 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3、 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
4、 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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