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公司法》63條規定了一人公司的股東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公司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是;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因此,一人公司的股東負有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責任。
這意味著,《公司法》63條暗含著這樣的推定,即《公司法》推定一人公司的財產與其股東財產是混同的,只有在其股東能夠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股東才不需要對一人公司的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該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其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踐中,一人公司的股東方可以從一人公司已經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擁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實施獨立規范并且清晰的財務支付行為、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一人公司的資金、財產沒有進入股東的賬戶等角度來舉證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第62條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因此,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提供一人公司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將難以證明一人公司的財產獨立于其自身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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