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組成: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董事會成員人數最少5人,最多19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續連任;可以沒有職工代表。
召集規則:(1)會議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2)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3)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4)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決議規則:(1)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2)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3)決議需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并載明授權范圍。
責任: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會議記錄證明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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