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擁有著公司的重大決策權,通過股東會會議來對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按照自身需要設置議事規則,但是針對一些特定問題的決議則規定了一些特別的程序。
1、公司章程若無特殊規定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于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4、定期會議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5、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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