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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清算后的資產處分責任

          發布時間:2018-12-20 10:44

          案情:

          原被告原系朋友關系。原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共同設立了A化妝品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均由原告出資,被告則以勞動技術出資,雙方各占50%的股份。后公司因引進新產品,原被告便協商追加了投資。至2014年11月,由于引進新產品成本過高,導致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原被告雙方便協商解散公司。公司清算沒有召開股東會,也沒有時未成立清算組,是原告要求公司財務甲負責編制了《A化妝品有限公司清算報告》和《A化妝品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但原被告及甲未在該清算報告額負債表上簽字;清算是在公司進行的,原告乙在場,被告丙未到場。2014年年底,原告與被告等幾個朋友吃飯時,以公司注銷需要清算報告為由,要求被告在“清算報告”上簽字確認,但被告并未在“資產負債”表上簽字。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乙的訴訟請求。

          筆者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一、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條  規定,公司清算應當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之后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并通知債權人,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最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

          本案中,公司清算沒有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債權人程序,也沒有依法成立清算組(被告沒參加),系原告要求公司財務甲負責編制了《清算報告》和《資產負債表》,且《資產負債表》未經作為股東的原被告確認;被告雖在《清算報告》上簽字,但系原告所稱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而為,并非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涉案的《清算報告》和《資產負債表》無效,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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