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例再現:
某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丁,戊,他們分別持股20%,10%,35%,20%,15%。股東甲一心想把股票轉讓給第三人,在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情況下,便與第三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于2016年7月當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后來此事被其他股東發現。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有具體約定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問題一,如果丙不同意甲對外轉讓股權,而乙丁戊同意,甲是否能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注意在這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是人數的半數以上,不是股權。
問題二,甲對外轉讓股權,丙能否主張有限購買部分股權?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甲向第三人轉讓全部股權,丙也應當購買全部股權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問題三,如果甲向第三人轉讓時丙提出了優先購買權,甲不想轉讓給丙,甲可以拒絕么?
甲可以拒絕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問題四,如果甲向其他股東書面征求意見,要求15天內回復,合法么?
不合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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