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涉及代持股股東即顯名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兩個主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5條原則上確認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然而,實踐中股權代持協議履行中產生的法律風險依舊頻發,主要表現為顯名股東的法律風險和隱名股東法律風險兩個方面。
一、隱名股東法律風險
1.協議無效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協議如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的,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逗贤ā返谖迨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顯名股東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在代持股關系中,因顯名股東作為名義上的公司股東,享有公司的決策、分紅等權利,就會出現顯名股東利用股東地位滿足自身利益,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情形。比如,不向實際股東交分紅款;濫用股東權利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表決公司重大事項;擅自處置股權等。
3.股東身份難以確定。代持股份法律關系中,隱名股東直接擁有的并非公司的股東權益,而是基于股份代持協議產生的股權收益,其權益基礎是顯名股東從公司獲得股東權益。因此隱名股東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權益,而是通過顯名股東來行使。隱名股東想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需要得到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
4.代持股份被保全、現予執行。代持股份被保全、執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隱名股東的債權人請求保全和執行其股權;二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請求保全和執行顯名股東名下股權,損害隱名股東的利益。
二、顯名股東的法律風險
1.實際出資人怠于履行出資義務,名義股東需要承擔出自責任。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履行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顯名股東不能對抗隱名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第三人根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訂立的代持股協議,有理由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人,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受讓股權后,有權向顯名股東主張權利,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登記對抗受讓股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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