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設立中公司的概念
在探討股東出資的法律性質之前,先探討下“設立中公司”。學理認為:設立中公司是將要成立的公司的前身,盡管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在一定的范圍內,具有權利能力,實質上與公司是同一實體。
“設立中公司”的概念,主要是為了說明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起人為了公司設立而取得的權利義務,不歸屬于發起人等出資者,而歸于成立后的公司。關于設立中公司,具體有以下三點單獨說明:
其一,發起人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由發起人負責處理公司設立階段的事務。
其二,“設立中公司”何時產生的問題。筆者認為,只要發起人已開展與公司設立相關的活動,如發起人開始制定章程或發起人開始認購股份等,均可認為“設立中公司”已經產生。
其三,“設立中公司”的權利能力也就是發起人的權限范圍,只要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開展相關活動,均可認為是“設立中公司”的權利能力范圍。
二、出資的法律性質
了解了“設立中公司”的概念以后,出資的法律性質就容易理解了。
首先,出資人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他們以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達成了出資的計劃,該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就達成了“設立中公司”下一步的意思基礎;
其次,就個人出資而言,出資意味著出資人與設立中公司就繳納出資或者認購股份達成合意,具體內容是出資人向設立中的公司投入一定金額的財產,而設立中的公司向出資人賦予股東資格及相應的股權。
但出資人存在認繳制度和實繳制度的不同規定。在實繳制度下,公司法對出資期限已進行了強制性規定,且出資人與“設立中公司”沒有變更的余地。而認繳制度下,出資人可就出資期限與“設立中公司”進行合意,確定具體的出資期限。難點在于,以后公司負有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時,是否應當規定出資加速到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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