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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股東出資的法律性質

          發布時間:2018-10-22 09:23

          一、設立中公司的概念

          在探討股東出資的法律性質之前,先探討下“設立中公司”。學理認為:設立中公司是將要成立的公司的前身,盡管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在一定的范圍內,具有權利能力,實質上與公司是同一實體。

          “設立中公司”的概念,主要是為了說明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起人為了公司設立而取得的權利義務,不歸屬于發起人等出資者,而歸于成立后的公司。關于設立中公司,具體有以下三點單獨說明:

          其一,發起人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由發起人負責處理公司設立階段的事務。

          其二,“設立中公司”何時產生的問題。筆者認為,只要發起人已開展與公司設立相關的活動,如發起人開始制定章程或發起人開始認購股份等,均可認為“設立中公司”已經產生。

          其三,“設立中公司”的權利能力也就是發起人的權限范圍,只要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開展相關活動,均可認為是“設立中公司”的權利能力范圍。



          二、出資的法律性質

          了解了“設立中公司”的概念以后,出資的法律性質就容易理解了。

          首先,出資人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他們以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達成了出資的計劃,該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就達成了“設立中公司”下一步的意思基礎;

          其次,就個人出資而言,出資意味著出資人與設立中公司就繳納出資或者認購股份達成合意,具體內容是出資人向設立中的公司投入一定金額的財產,而設立中的公司向出資人賦予股東資格及相應的股權。

          但出資人存在認繳制度和實繳制度的不同規定。在實繳制度下,公司法對出資期限已進行了強制性規定,且出資人與“設立中公司”沒有變更的余地。而認繳制度下,出資人可就出資期限與“設立中公司”進行合意,確定具體的出資期限。難點在于,以后公司負有債務到期無法清償時,是否應當規定出資加速到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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