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出資的法律后果分為出資人和公司義務兩部分。雖然出資有認繳制和實繳制之分,但是實繳制下出資的法律后果比較簡單,筆者再次只以認繳制為對象,分析出資的法律后果。
1.出資人義務
認繳制度下的出資人義務較為復雜。首先,股東應按照出資期限的約定,按時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其次,如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產生如下四種法律后果:
● 公司可以向股東催繳,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
● 其他發起人與該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其他發起人承擔前述連帶責任后,可向該股東進行追償
● 該股東對其他已按時完成出資義務的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
最后,只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或破產清算情形下,尚未屆滿出資期限的股東才適用出資加速到期規則。公司即便有巨額債務到期無法清償,公司債權人完全可以執行公司的其他資產。如同時滿足資不抵債的情形,公司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清算。
2.公司的義務
《公司法》第31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公司法》第32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公司有義務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備置股東名冊。出資人可依據股東名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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