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 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 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1、債權出資的本質——債權轉讓
債權出資的本質與股權出資相同,都是權利的轉讓。對債權出資的效力,學界上多有爭議,我國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未對債權出資的效力作出規定,但《公司注冊資本管理規定》已經認可債權出資。
2、債權出資的規則
股權價值存在不穩定性,股權出資可通過評估出資節點時的價值,但對于債權來說,往往并沒有債權價值評估,即使進行評估,也僅能保證債權的真實性,對未到期的債權,其實現與否,也是個未知數,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在出資的節點上,債權人在保證了債權的真實性的同時也要保證債權的可實現性,否則債務人物理清償債務的情形下,用債權出資的出資人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不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的規定。
3、債權出資與債轉股的區別
債轉股本質上是一種債權出資的方式,但是有其特殊之處。
● 債轉股種,出資債權的債務人是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即以該債權作為出資,成為債務公司的股東,因此,債權的真實和實現性沒有爭議。
● 債轉股意味著公司負債的減少,而債權人權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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