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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股東個人資產與公司債務的關系

          發布時間:2018-10-04 12:13

          設立一家公司除需要去工商局注冊登記之外,在設立過程中,還會再借其他的外債,公司借的外債如何償還,公司還不起,可否以股東股權償還?針對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先了解公司資金結構和公司形式。



          第一,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哪一種公司形式,都存在著股權的劃分,并且公司分為兩個階段,即設立中公司和設立后公司。

          1.設立中公司:設立中公司既公司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股東還不能稱之為股東,在這一階段,公司對外所借債務,可以公司名義或者發起人個人名義,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以公司名義所負之債務,若是公司成功設立,則由公司償還,若是公司沒有設立成工,那么這筆債務由全體發起人負共同連帶責任;以發起人個人名義所負之債務,如公司成功設立,則債權人可選擇債務人,既債權人可要求借款合同簽字的股東作為債務人,也可要求公司作為債務人。另外,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2.公司設立之后:公司設立之后也就是公司依法到工商局登記注冊,這時候公司的一切民事行為都是公司自己在進行,股東只是公司行為的參與和決策者,決議也是公司的決議,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由公司自己承擔,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的合同負責。

          第二,公司對外所負之債務,以公司資產進行償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股東的個人財產跟公司財產互相獨立(例外情況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如果公司所負之債務,公司自身資產無法償還,則各債權人按其債權比例先后受償,有抵押權或者質押權者優先受償?!豆痉ā返谌龡l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如公司股東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唯一可以追究股東無限連帶責任的情況,法律上稱之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除此之外,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以股東股權來償還債務的情況只有股東個人債務無法清償,執行股東股權以清償債務。股東股權的執行清償,又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性公司,注重于資金而不是人,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負之個人債務,且該股東現有資產無法償還,則可執行該股東股權,如果債權人自己要求,則可以轉讓形式轉讓出股權,如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則一般以拍賣形式轉讓,或者執行和解,直接以股權抵債。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負之個人債務,現有資產無法清償,以股權清償。因有限責任公司注重人合性,對于股東而言,人合大于資合,則處置股權相較為麻煩,首先,債權人視為股東以外的人,想要取得股權成為股東,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且不同意之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以股權抵債,債權人取得股權的情況只有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不同意之股東不購買又不表示同意,則視為同意,債權人可取得股權,否則只能以該股權轉讓款受償。即使是法院強制執行,其余股東不同意債權人持有該股權,并主張對該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債權人也無法持有該股權。

          綜上所述,就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承擔責任的分析,即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除存在公司法規定連帶之情形,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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