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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隱名股東怎樣防范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18-08-27 13:54

          1、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是成為隱名股東的必要條件。  

          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有利于約束顯名股東,確保隱名股東間接行使股東權力和獲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況下成為顯名股東,避免發生權利旁落的情況。如果投資人對投資項目有較大把握,就應當委托專業人士制作協議以確保有效。反之,如果投資人對該項目并不熟悉,只是出于對他人的信任,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投資,無效的隱名投資協議有時更利于日后索回出資,但投資人對“顯名股東”的約束力則微乎其微,其在被投資公司的權利也難以主張。  

          2、出資單據或確認書,是隱名股東履行義務的證明。  

          隱名股東的出資方式、期限等應當在隱名投資協議中明確,有關出資的轉賬憑證或交款收據等要完整無歧義,最好讓顯名股東出具書面文件,確認隱名股東已出資金額和時間。如果隱名股東身份可以向其他股東披露,則建議由公司及所有股東予以出資確認。  

          3、公司章程,是隱名股東不可忽視的法律文件。  

          新修訂的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對公司內部組織規范的極大自主權,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響隱名股東的權利。如隱名股東可能希望盡快分紅,但章程卻可能對公司分紅設定更高的限制,隱名股東的短期投資目標就可能與公司的長期投資計劃矛盾。因此,隱名股東對此不能完全掉以輕心,在制定章程時就應通過顯名股東表達自己的關切,對持股比例較低的隱名股東而言,這一點更應予充分重視。

          4、參與公司管理,是隱名股東保障權益的必要措施。  

          為防止信息不對稱,隱名股東應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管理,盡可能了解公司的動態。根據隱名股東對自己身份的披露意愿以及其他股東的態度,隱名股東可擔任或以顯名股東名義指派他人任職董事、監事、經理或財務人員,公司的證照、印章、印鑒以及財物資料信息,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應盡量掌控。如參加股東會或其他重大決策,還應注明自己的與會身份及姓名。  

          5、發現權利被侵害時,隱名股東應盡快采取法律措施。  

          根據被損害權利的不同情況,隱名股東可采取的措施也不盡不同。一般應盡快控制公司的公章、印鑒及財務資料,爭取盡早進行清算。如協商不成,則應立即采取訴訟措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是隱名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該訴訟時效則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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