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我國《公司法》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股權可因設立公司、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受讓股權、繼承股權等方式而取得,這是一系列復雜的法律行為,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其間會有許多瑕疵或者不規范之處,因而引發股權確認糾紛。本案由下的股權確認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適用手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494頁)的解釋,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權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
實踐中,股權確認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1.股東與股東之間因隱名出資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權確認糾紛;3.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
盡管可以給股權確認糾紛劃出一些類型,但實際上股權確認糾紛非常復雜,其形態難以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就某一類型的股權確認糾紛也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這種情況下,除了要認真研讀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及相關案例具有重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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