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自從公司法修正后,很多公司實行了認繳制。認繳制實際上就是股東信用時間的延長。那么在認繳情況下公司股權的轉讓是否能夠得到法律上的認可?
學術界和實務界對于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存在如下分歧:
有的認為認繳制度下的股權不得進行轉讓。這個觀點的認為,認繳前轉讓視為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行為,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如利息、違約金等等。除非是在股權轉讓前全額清償了不足的股權出資金。
有的則認為即使在認繳制度下的股權股份仍然可以進行轉讓。只是轉讓時需要明確告知受讓方實際具體情況,其他股東全部一致意思同意方可進行。因為公司的股東合作不僅僅是財產的組合,也是人的組合。
目前現階段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可以看出實踐是許可認繳制度下的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綜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處理認繳制度下的股權轉讓行為:
1、公司設立章程中明確約定是否許可認繳的股份轉讓細節問題。如許可或者不許可;
2、公司如果許可認繳的股份轉讓,那么這樣的行為是否定性為違約?如果是需要承擔怎么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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