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實施股權分工的條件
1、企業建立了規范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簡稱近3年)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2、對于轉制院所企業、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占當年企業營業收入均在3%以上,激勵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上。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3、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類型的企業,近3年科技服務性收入不低于當年企業營業收入的60%。
其中科技服務性收入是指國有科技服務機構營業收入中屬于研究開發及其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創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咨詢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學技術普及服務等收入。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對象包括誰
根據《辦法》第七條的具體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是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3、通過省、部級及以上人才計劃引進的重要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同時也要明確企業不能對哪些人進行股權激勵,一是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二是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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