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東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受阻的救濟方法:繼承人有權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身份的訴訟。繼承人也可直接向公司行使股東權利。法律規定了繼承人有繼承股東資格的權利,但由于是原則性的規定,實踐中如果繼承人直接依據《公司法》第76條的規定來繼承股東資格,如果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同意繼承人繼承股東,不配合辦理股東變更的登記,則繼承人很難實現其股東權利。
一、繼承人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身份的訴訟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點,其他股東可能會基于人的合作因素考慮,來阻礙繼承人繼承股份,此時,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要求公司確認其股東資格,記載于公司章程,并應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
原股東死亡后,公司其他股東通過股東會議,減少其出資股份,并在未通知其繼承人參加股東會議的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人股東資格繼承必須經股東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以此來限制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由于章程的修改,且沒有其繼承人參加,即死亡股東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沒有代表參加表決,盡管參會股東有簽字,但由于其表決程序不合法,亦應不具備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所以,該章程規定不適用死亡股東的繼承人。
依據新《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有限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钡?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比绻蓶|的繼承人直接以股東身份主張股東權利,公司則以上述規定來抗辯,在此情況下,股東的繼承人則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股東資格,并變更公司的股權登記。
繼承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來得到救濟,而訴訟過程往往耗時數月,如果進入二審,耗時更長,在這個過程中,公司的經營極有可能受到影響,甚至有可能出現其他股東故意轉移公司資產,掏空公司資產等情形。到繼承人獲得股東資格之時,公司已經面目全非,這對于繼承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繼承人直接向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另一種看法認為,繼承人于繼承開始之時,依當時的法律和公司章程,當然繼承股權,同時獲得股東資格,有權行使股東權利,并要求公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登記,簽發出資證明,召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若不履行該法律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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