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東資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認購股份,包括設立取得和增資取得。設立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實際繳納出資和公司依法成立兩個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資者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如果投資者繳納了出資,但因公司最終設立失敗,投資者也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即投資者的身份是隨著公司的成立而轉化為公司股東的,沒有公司則股東資格無從談起。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失敗或者被認定成立無效后,均無股東資格之說。增資取得股東資格需區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須由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決議。故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除出資者按出資協議繳納出資外,還必須以公司股東會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資決議為前提。這里實際上存在著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公司內部法律關系;另一個是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繳納出資的公司外部法律關系。前者受公司法律規范調整,后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后者的效力要受到前者效力的制約,即如果增資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使出資者與公司達成出資協議并實際繳納了出資,亦因公司增資行為無效而導致出資協議無效,由此出資者便無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的規定更為嚴格,除了股東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外,該決議還必須經有權機關批準尚可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行新股中取得股東資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股東大會依法作出決議、決議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及投資者按協議認購繳納出資,缺少任何一個條件的出資者均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對設立取得股東資格中繳納出資與公司股東資格取得之間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應視各國貫徹公司資本理念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采取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對公司成立前資本確定到位要求較嚴,采取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公司成立前的資本充足要求較低,故在授權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之間不必要建立一一對應的法律關系,但在采用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則應當以實際向公司繳納出資為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必備要件。作為公司股東,首先應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后才能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出資是確保公司資本真實,維護公司交易安全的保障。但對于瑕疵出資者是否具備股東資格問題,應區分其是一般瑕疵還是重大瑕疵。如是重大瑕疵,即根本未出資,則按照上述分析認定該瑕疵出資者不具備公司股東資格;如出資未全部到位,則因其已經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故其股東資格應該是具備的,除非因其出資嚴重不足導致公司根本未成立。瑕疵出資者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其享有的股權是有瑕疵的。其一方面構成了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對公司法人財產權利的侵犯。同時該股東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轉讓取得、繼承取得、贈與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東資格。其中轉讓取得是最常見的一種繼受取得方式。無論何種類型的公司,股東的出資均可轉讓,但因公司的性質不同,法律對股東轉讓出資的限制也寬嚴有別。
股東出資,即通常所說的股權,“轉讓出資”時以現行價格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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