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合意并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一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钡?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我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二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定,“以股權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我國《擔保法》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占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采股票質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占有。
三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于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采用這種主張,臺灣民法亦同。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這一主張。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我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并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采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關于登記內容,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還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至少必須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股票數或股票的編號)以及出質期限等。此外,我個人認為還應當附具質押合同。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準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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