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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現實股權激勵的形式

          發布時間:2018-08-20 09:47

          1、員工直接持股  

          員工直接持股,顧名思義即被激勵對象以其本人名義直接持有公司股權。  

          創業企業在初期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嚴格限制在50人以內,因此被激勵對象人數不宜過多。被激勵對象在公司層面直接持股,除了收取股息、享有公司分紅之外,也同時可以參加股東會議、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決策,一旦未來被激勵對象與公司創始人就公司的發展產生根本分歧,將對創始人掌控公司構成最直接的威脅。因此(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廣深港法律智庫),除了創業元老、核心員工中的核心或者公司發展不可或缺、無可替代之人等極少數人員可通過直接持股模式之外,其他被激勵對象應當通過持股平臺或者創始人代持等方式間接持有激勵股權。

          2、通過持股平臺持股  

          設立特殊目的實體(可以采用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作為持股平臺,被激勵對象作為持股公司股東或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間接持有被激勵股權。  

          利用持股平臺間接持股,除了可以在創業公司層面維持股權結構的相對穩定之外,也可以通過一定方式,例如由創始人作為持股平臺(公司形式)控股股東,或者作為持股平臺(合伙企業形式)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來實現創始人實際控制持股平臺,從而維持其對創業公司的掌控。  

          以上是通用模式,具體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做,咨詢公司可做,律師也可以做,整個方案涉及的法律條款較多,律師對條款的度可能把握更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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