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法學界,關于股權的爭議是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和并存的。這一爭論的關鍵不在于承認或不承認股權,而在于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關系,股權的性質是什么。股權是股東對其出資的企業財產作為最終主人和最終受益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對于這種權利按照大陸法系的思維方式,以物權和所有權為中心的理論(兩個中心論),以及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很容易將其與法人財產權混合或重疊。多年來,關于股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1.股東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雙重所有權))
2.股東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企業享有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
3.股東享有股權(性質為對公司的債權),企業享有對企業財產的法人所有權;
4.企業享有對企業財產的法人所有權,股東享有股權,但股權性質上“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對股權性質的探討,筆者的觀點是:無論是什么樣的權利屬性,都不能是一種所有權,否則將動搖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理論,也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只有企業或公司法人才應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所有權。
之所以拋不開股東所有權理論,是受大陸法系物權和所有權為中心的“兩個中心理論”的影響,認為權利之源是靜態的物,而所有權是物上權利的核心,誰握有所有權誰就是財產權利的最終主人,其他各種權利都是它派生出來的。所以,股東既然是企業財產的最終受益者,就不應當喪失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兩個中心理論”也在發生變化。隨著二級主體—企業法人的出現,對同一項財產出現了兩重化,即股東入股企業以后,出資財產成了企業財產,股東只能取得企業一定的股權份額。對于這份兩重財產,出資者為了自身利益的實現,必須將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轉交給企業法人,只有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以后,才能使其掌握的財產實現最大限度的增長,才能使財產的最終主人和受益人得到最大利益。財產權利的這種轉變也是經歷了一個過程的,股東原來對財產的所有權的權能慢慢發生分離和轉化,先將經營權分離出來給經營主體企業,然后將所有權的各項權能轉化為一種股權形式。因此,在現代股份企業中,股東對出資已經放棄了所有權,企業法人取得了法人財產所有權。由于財產的兩重化,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客體是企業所占有的財產,股權的客體則是權益狀態的財產,這樣就實現了股權和法人財產權的相互獨立和分離,從而也出現了法人財產所有權和股權兩種新型民事權利。
股權與法人財產權雖然相互獨立,但是他們之間存在一定的制衡關系。企業已真正獨立,但企業的目的是要保證出資者最高利益的實現,所以股東有權利對企業法人實行制約,以保證企業的運營不偏離為出資者創造最高利益的軌道。企業法人對股東的反制約,又是企業獨立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條件。
股權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利?股東在放棄了所有權后又如何實現對企業的制約?筆者贊同“新型權利說”它將股權界定為:“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依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有財產權利的、具有轉讓性的民事權利?!边@一學說最大的特點在于肯定了財產權利的轉化,股權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取得的對價民事權利,這就指出了股權在財產權利的歷史演變中的重大意義,使所有權中心論得以變革。另外,此學說指出了股權是一種新型民事權利,它既包括對公司的權利,即自益權和公益權,還包括對股票這種金融資產的處分權利,既包含財產性的權利又包含非財產性的權利。對于股權的界定直接影響到法人財產權的獨立性。以上概念基本上跳出了大陸法系財產權利的“兩個中心理論”,有利于現代意義上股東與企業關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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