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工作的經驗,認為處理好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優先使用遺囑安排股權繼承
我國繼承制度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兩種方式,且采用遺囑優先的原則。上述案例中的吳某如果立有遺囑,或許可以避免出現公司解散的悲劇。
遺憾的是,由于受到傳統倫理的影響,創業者健在的時候,任何家庭成員都忌諱提出繼承的問題;而創業者自己也往往沒有對“身后事”做出安排。企業家對過早談及“身后事”諱莫如深。這些傳統無疑會阻礙股權繼承及接班人繼任計劃的實施。
——遺囑安排股權繼承應確保股權的集中度
根據我國繼承法律的規定,同一順序中往往繼承人人數眾多。吳某遭遇飛來橫禍,因未立遺囑只有依照法律規定均分股權,造成爭議雙方股權比例均等,勢均力敵,各不相讓,最終導致公司解體。因此,在書立遺囑中應當對繼承人股權有一定集中度安排,如可以安排少數繼承人繼承股權,其他繼承人繼承股權外的其他財產,或由股權繼承人以其他財產補償其他繼承人。
——用公司章程輔助遺囑
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始終被視為公司自治的憲章,它可以對自然人股權繼承做出安排,尤其是對繼承人是否當然取得股東資格進行約定。長期以來,我們的企業家養成依賴法律規定的習慣。孰不知,在商法領域已經授權當事人自行決定諸多事務,公司法授予章程規定股權繼承事宜就是最好的體現。
總之,現行的法律賦予企業家以遺囑和章程來安排股權繼承的權力,只要逐步摒棄傳統思維方式,適時書立遺囑并完善公司章程,就可以實現股權的順利交接,達到自然生命終止、企業生命不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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