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適格性和特殊性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設定質押標的的適格性
質押始于羅馬法,但質押標的為動產。因為用于質押之物要被親手交付,有人認為質權本身被設定于動產之上。因權利作為無形物不能直接交付,并未納入質押標的。拿破侖民法典最早將公司股份納入動產范疇,瑞士民法典也有“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出質”的規定。財產不再拘泥于有體物后,股權開始成為質押標的。股權內容的財產性特征加上股權的可讓與性,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符合質權之標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特殊性
從財產性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價值由公司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等綜合因素決定。類似商譽的公司無形資產缺乏客觀統一的評估標準,公司經營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受經營管理者主觀因素影響。
從可讓與性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特點,股權的轉讓有自己特有的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沒有記名和無記名的區別,占有股權的形式一律體現為將股權歸于股東名下。
二、不轉移質物占有而設定質權所帶來的法律問題
據民法一般理論,質押應轉移標的物占有。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類似抵押,不轉移質物占有。
質權的效力只是質權人于其債權受償前對質物有留置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質權人不占有質物,留置效力無從體現。
《擔保法》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边@是質權的保全效力。因出質股權仍然在出質人名下,質權人難以處分出質的股權,這就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權的保全在落實上困難重重。
《擔保法》規定了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方式:與出質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取得出質股權或依法拍賣、變賣出質股權。當事人就質權實行方式達成協議的,質權人可自行采取拍賣或變賣措施。訴訟不是質權行使的必經程序。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質權人不占有質物,無法自行行使質權。這意味著如出質人不愿意協商折價,質權人只能通過訴訟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現質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擁有股權的依據。英美擔保法有以股權證的轉移占有于質權人來達到設質目的的規定。筆者認為,為解決上述問題,可規定出質人將出資證明書交付質權人占有,同時規定質權人憑借出資證明、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生效的證明可直接主張以公司利潤分配清償擔保債權或提存作為質權保全的方式,以及藉此直接拍賣、變賣質押股權,作為質權保全和質權行使的方式。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方式和效力
擔保法以質押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公示方式和質押合同生效條件。實踐中,許多公司沒有正式的股東名冊,且并非任何人都可查詢股東名冊。股東名冊登記的公示效力有限。當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熟人公司”,利用股東名冊倒簽質押日期逃避債務或刪改股東名冊影響出質合同效力,從而損害質權人利益時,難以受到法律追究。
為彌補股東名冊登記公示效力缺陷,有些地方參考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做法將產權交易所作為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登記機構,筆者認為此舉并不合適。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結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登記結算工作,可有效控制托管的質押股權。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不一定要經過產權交易所。且產權交易所不保存有限責任公司的完整檔案資料。實踐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依賴于工商部門的記載。利用工商登記公示股權質押的情況必要而且可行,便于統一管理,加強監督。因此,可以規定將股權質押合同在工商部門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就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方式明確由工商部門統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進行登記。
《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規定登記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質押合同生效與股權質權設定,沒有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根據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原因與物權變動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其成立生效依據不同法律原則。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權設定的原因,股權質權設定是該原因行為的結果。原因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股權質權合同的生效應適用合同法中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而質權的設定應有進一步的物權公示。
四、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的質權人權利
(一)質押股權中的共益權是否一并出質
股權在學理上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前者指利潤分配權等財產性權利,后者是指股東表決權等公司事務參與權。股權質押以何種權利進行出質,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股權質押的具體內容應只屬于自益權,因為質權的本質是一種財產權,不體現為公司事務參與權,股權出質后,共益權仍由股東行使。另一種認為股權質押作為自益權和共益權的結合體一同出質。因自益權和共益權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并非獨立的兩種權利,實現質權時,對質押股權整體處分,非只處分自益權。
(二)質權的效力是否必然及于質押股權孳息
《擔保法》第68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薄稉7ń忉尅返?04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边@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質權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擔保法解釋》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在這個問題上,司法解釋應當修訂得與擔保法的規定相一致。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質
轉質是質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而在質押標的上設定新的質權的行為,分為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無需出質人同意而將質押標的轉質與第三人的行為。承諾轉質是指,質權人征得出質人的同意,在質押標的上設定新的權利質權的行為。
《擔保法解釋》規定了承諾轉質。根據這一規定,轉質的目的只能是為自己的債務擔保;轉質所擔保的債權只能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內;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轉質權人對于轉質人的債權如果已屆清償期,無論轉質人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都可以直接實現其質權,在實現質權時,應當優先清償轉質權人的債權,然后再以其余額清償轉質人的債權。出質人向轉質人清償債務后,原質權消滅,轉質權并不因此消滅,轉質權與原質權相互獨立。承諾轉質的實質取決于出質人對其合法權利的行使,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而責任轉質則存在著明顯的利益沖突和風險,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大,司法解釋因此肯定承諾轉質而否定責任轉質。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期限
《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边@一規定的依據是物權法定原則。筆者認為,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合理的。但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就不合理了。雖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權。但是物權分為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稉7ā窙]有對擔保期限作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擔保法解釋》走了極端。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一般都設定質押期限。法律應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時,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設定質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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