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有限公司股權質押有哪些限制?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資為自己對本公司的債務提供質押。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如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向該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設質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以其出資向其他股東質押的,則不受限制。但是,股權出質畢竟不同于股權轉讓,適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有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出質,那么應如何處理呢?有學說認為,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出質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股權;若不購買則視為同意出質。
二、股權質押的程序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1)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文件。
(3)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4)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2、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3、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1)記名股票于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4)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5)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6)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4、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準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5、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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