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沒有明確規定,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二、隱名股東的特征
一般而言,隱名股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隱名股東實際認繳公司資本,但其姓名或名稱未記錄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股東登記中。
2.顯名股東同意隱名股東使用自己的名稱或姓名。這是隱名股東與冒名股東的區別。因為在冒名投資中,實際出資人系盜用他人名義出資,并未取得冒名股東的同意。
3.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這是隱名投資與借貸的區別。如果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實際出資人不承擔投資風險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三、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一般原則
從一般意義上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由以下幾個方面的主體構成:第一,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并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第二,在公司存續期間依法繼受取得股權的人;第三,公司增資時的新股東。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概念與認定的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一般來說,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可從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記載、出資證明、實際出資及工商登記機關的登記等幾方面進行把握:
1、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確立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公司成立、存續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因此,章程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最重要標準。一般情況下,在公司章程中記載或簽署的人即可取得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備置的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是公司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且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享有股東資格。
2、出資證明。出資證明,是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義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一般情況下,合法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的,即有該公司的股東資格。
3、實際出資。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公司的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出資對公司成立、存續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人們往往特別看重對公司的出資,并把出資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重要條件。
4、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記載。工商機關的登記具有公示性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的規定,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是公司登記的事項之一。一般來說,只要登記機關有相關姓名或名稱記載的,即應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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