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我國公司制度中,存在了兩種不同的公司性質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這兩者間性質不同,但是現代公司的本質就是契約,故而它們是可以進行意思自治的,但涉及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偏重人和,股份和股權的“量”可以分離即股份的數量和比例、分紅權的數量和比例可以不一致。簡單的是就是你有多少股權不一定就是有對應的表決權、分紅權。這個時候如果有預先的約定,那么按照約定進行。如果沒有,則按照股份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偏重資合性,實行“一股一權”即股東對股份、股權一般不能做出相反的約定,但上市公司發行的優先股例外。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一般由董事會行使。
上面的情況可以看出,有些公司設立之初就可以進行合約預計,根據公司的現狀含規模、經營方向、人員涉及配置等等因素,進行先期的調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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