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某法官作為隱名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取得某公司股權。后被代持者私自轉讓且沒有分到紅利起訴至法院。被告以原告系法官為由主張轉讓無效。
一審判決認為《公務員法》、《法官法》系行政法,不調整民事活動支持原告的訴求。后二審改判,但未對一審主體身份作評議.
法律相關規定:
1、公司法相關規定:名義股東以公司登記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公司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官法》: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都燕果律師觀點:該法官法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由此可見一審判決并無不妥。只是目前實踐普遍認為禁止公務員的營利行為故而二審改判。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