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法官受讓取得股權后,要求分紅能否得到支持?

          發布時間:2018-07-06 09:47
          作者:都燕果

          案情:某法官作為隱名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取得某公司股權。后被代持者私自轉讓且沒有分到紅利起訴至法院。被告以原告系法官為由主張轉讓無效。

          一審判決認為《公務員法》、《法官法》系行政法,不調整民事活動支持原告的訴求。后二審改判,但未對一審主體身份作評議.

          法律相關規定:

          1、公司法相關規定:名義股東以公司登記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公司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官法》: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都燕果律師觀點:該法官法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由此可見一審判決并無不妥。只是目前實踐普遍認為禁止公務員的營利行為故而二審改判。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