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北京順義的張某因為“通奸”,被判了七個月的有期徒刑!
這年頭,時不時的就能聽到有關“出軌”、“小三”之類的新聞,但因為“通奸”而被判刑的卻是頭一回聽說。難不成,這個張某勾搭的不是“一般人”?
對的!張某勾搭的確實不是“一般人”!
今年3月至5月18日,張某在明知29歲的李梅(化名)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之同居。隨后,張某被公訴機關提起了公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雖然我們都知道,與有夫之婦同居、破壞他人婚姻是不道德的行為,但不少網友看到這個新聞后卻一臉疑惑:為啥與軍嫂同居就變成犯法了?
呵呵,與軍嫂同居屬于犯罪,并不是法官自己“任性”作出的判決,這可是有法律依據的。
張某觸犯的罪名為“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有著明文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之所以設立這個罪名,也很好理解:軍人為國家拋頭顱、灑熱血,長期駐扎在外,與配偶異地分居,為國家利益犧牲了家庭幸福,假如法律不能給予他們更多的保護,軍人在前方拼命,配偶在背后變心,危害的不單單是軍人個人的配偶權,軍心不定還將直接危害國家安全。
對于此類破壞軍婚的行為,確實應當嚴厲打擊!我國法律給予軍婚更多的保護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大司兄在翻閱評論的時候,卻發現公眾對“軍婚”有著深深地誤解!
“與軍人結婚后就沒有權利離婚”?
“軍人不同意離婚就離不了”?
要說個別吃瓜群眾對軍婚有誤解也就算了,關鍵是這兩條評論還有這么多人點贊!這誤會可就大了!
不行!大司兄今天在這,必須要把這道理和你說清楚!
與現役軍人結婚后,另一方到底可不可以提出離婚?
首先肯定的是,這婚,是可以離的。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同時也規定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由此,“重大過錯”可以總結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它重大過錯等。
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出現了上述四種情形,另一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那么,是不是現役軍人想要離婚,這婚就能隨時離呢?
事實并非如此,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軍人方(男方)想要離婚,并非想離就能離。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或是法定分娩、中止妊娠期間,是不能提出離婚的。
但如果此時女方有存在“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男方不管是不是現役軍人,都有權提出離婚。
其實上面說了這么多,對于“軍婚”,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
1、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此種破壞軍婚的行為會觸犯《刑法》并可能被判處刑罰;
2、嫁給現役軍人后并非就不能離婚了,法律賦予了婚姻自主選擇的權利:如果軍人方有重大過錯,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3、現役軍人并不是想離婚就能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且不存在“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情形的,軍人方也是不能提出離婚的。
在萬家燈火親人團聚的時候,軍人們駐守在邊疆手握鋼槍;
在極端天氣嚴寒酷暑的時候,軍人們奔赴在一線不敢怠慢;
在天災人禍發生災難的時候,軍人們無所畏懼的勇往直前;
保護軍人們的婚姻,其實就等于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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